重磅!欧盟REACH法规附件ⅩⅦ增加对甲醛的限制

2023年08月04日


 

     2023年7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修订REACH法规附件ⅩⅦ的法规(EU) 2023/1464,旨在增加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量的限制。

 

 



主要内容如下:

 



77.甲醛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和甲醛释放物质
 
 

1.2026年8月6日之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 

(a)木制物品和家具:0.062 mg/m3

(b)木制物品和家具以外的物品:0.080 mg/m3

第一段不适用于:

(a)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完全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材料中的物品;

(b)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用于户外的物品;

(c)专用于建筑外壳和防潮层外部且不会将甲醛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建筑物品;

(d)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   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e)本附件条目72范围内的物品;
 
 

(f)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的物品;
 
 

(g)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器械;

(h)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拟直接或间接与食物接触的物品;

(j)二手物品。

2.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2027年8月6日后,道路车辆内部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将不得投放市场。

第一段不适用于:

(a)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b)二手车。

 


附录14(Appendix 14):


1.第77项第1段第1小段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第77项第1段第1小段中提及的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a)试验箱中的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中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的比率,应为(1±0.02) m2/m3。该载荷系数适用于木质板材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这种装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以使用EN 16516 第4.2.2节规定的装载系数;(d)试验箱中的空气交换率应为 (1±0.05) h-1(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箱中的甲醛浓度;(f)应使用适当的试样采样方法;(g)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h)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足够长,以便测定稳态浓度,且不得超过28天;(i)应使用试验箱中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来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1段第1小段中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限值。如果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的数据不可用或不适合测量特定物品释放的甲醛,可以使用使用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其中所用试验方法的结果和参考条件之间存在科学有效的相关性。2.条目77第2段第1小段中提及的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根据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并且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项第2段第1小段中提及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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